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批复、审定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评价: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监察;
(四)重大建设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中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
(五)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六)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且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及重要事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调整,原则上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专业评审;其他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也可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专业评审。
第五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咨询评估任务亦可由具有相应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特殊行业除外)。
第六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行业甲级资信等级或具备同等能力、可评审项目节能报告的机构。
第七条 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课题任务的研究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或陕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评审的研究机构;
(二)在相关领域承担的项目课题超过5个;
(三)拥有学科带头人,并配备专职科研和管理岗位的研究机构。
第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评价、专项建设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咨询评估机构,对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各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投资处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每个专业原则确定3-5家实力强、业务精、信誉好的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各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究提出意见;
(四)投资处根据各处室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五)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经确认入选“短名单”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信用等情况,对“短名单”的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调整公示一次。不再具有相应资信等级或认证等相关条件的机构从“短名单”中移除,及时补选符合条件的新机构。
第十一条 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序;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排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排到队尾;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因回避不能承担本次任务的评估机构仍然排在本专业序列待选机构队首。
第十二条 在委托评估任务前,评估委托处室应根据项目的有关规定、评估管理特点和要求,提出咨询评估申请(附件2),按照第十一条规则选取咨询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处室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选取,由评估委托处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评估委托处室应编制咨询评估委托书,并应向接受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应明确咨询评估服务内容和重点,确定完成时限(按照放管服改革确定的时限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等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回避原则,接到《咨询评估委托书》时,若不符合回避原则,应主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评估委托处室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再评价。委托程序仍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六条 评估委托处室应要求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工作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报委托处室审核;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的稳定;因项目评估服务需要,评估机构可外聘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支持。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评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评估机构隐瞒需回避事项的,有权要求及时调整评估人员或终止服务委托。
第十七条 评估委托处室应要求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评估委托书要求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向评估委托处室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被评估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估委托处室报送咨询评估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评估委托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评估委托处室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专家人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评估委托处室应做好评估委托书、评估基础资料、评估报告和评估(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单独建档管理,未经评估委托处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评估委托处室应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支付,一般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原则不得超过10万元(见附件4);其他特殊项目和重要事项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处室与评估机构协商,并将协商的费用预算会签委投资处、办公室;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规定。评估经费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评估委托处室、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被评估项目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第二十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评估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省有关要求需要开展的其他咨询评估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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