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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开标和评标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标段或者包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限制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4、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5、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6、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7、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都要公布。
8、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方式提交。
招标
1、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
3、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5、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
6、招标人可以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
投标
1、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3、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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