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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审批管理规定》中规定以下7类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 矿业开采;
(2) 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
(3) 修建铁路、公路;
(4) 水工程、电力企业;
(5) 城镇建设:包括新建农村小城镇(含移民区)、大中城市扩建改建、经济开发区与旅游开发区建设等;
(6) 开发荒地;
(7) 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造林抚育幼林、经营经济林木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测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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