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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征占地面积在5hm2以上或者挖填土在5万m3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 hm2以上5 h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 m3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 hm2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 m3的项目,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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